- 依據: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申訴案件實施辦法(105.01.20修定)辦理。
- 本校110學年度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由委員11人組成,其中「選舉委員」110人業於110年8月31日至9月2日由全體教師公開票選產生。爰該委員會之委員名單詳列如下:
當然委員(召集人):校長梁忠三。
選舉委員: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二名─教師兼補校主任李孟憲、教師兼訓育組長周彥均;
教師代表四名─專任教師臧宜文、導師張慶男、導師柯佳文、導師詹韻璇。
候補委員:教師兼註冊組長林柏儒、專任教師單春美及嚴翠鳳、導師郭淑玲、何明源及許珮禎,若選舉委員出缺,則依出缺之行政、專任教師、導師依二:一:三比例依序遞補。另置特教彈性委員一名─教師兼特教組長陳姿靜。
- 根據「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設施辦法」第五條「各級學校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除特殊教育學校準用前條規定辦理外,應由學校原設立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中,增聘特殊教育學者專家、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或其他特殊教育專業人員擔任委員。」因此如申訴學生具備特教身份,將於該次委員會議中彈性增聘一名校內特教老師為委員。
- 委員之任期自110年9月1日起至111年7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