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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教人員於107年7月1日以後離職且任職滿5年以上,並已申請發還原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且領訖,重新選擇是否繳回原發還之金額,改按保留年資規定辦理一案
公告
人事助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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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公告
| 2021-09-01 | 點閱數: 455
依據桃園市政府110年8月31日府人給字第1100221189號函辦理。
1) 1100831桃園市政府函.pdf
2) 1100827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函.pdf
3) 公教人員107年7月1日以後離職且任職年資滿5年已申請離職退費者是否保留年資選擇書.pdf
4) 發還原繳付基金費用書函.doc
5)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服務人員電話一覽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