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3月10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40023337號函、教育部114年3月4日臺教學(四)字第1140021587號函暨法務部114年2月24日法律字第11403500400號函辦理。
二、檢附本案來函及相關附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