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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助理員 - 人事室公告 | 2024-05-29 | 點閱數: 71

一、查112年8月16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69341號令將「性別工作平等法」名稱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並修正部分條文,本次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一)明確規範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之適用範圍。
(二)增訂「權勢性騷擾」之定義及類型。
(三)就雇主「因接獲申訴」或「非因接獲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分別訂有「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相關內容,另增訂僱用受僱者10人以上未達30人之雇主應設置處理性騷擾申訴管道,並有公開揭示之義務;雇主於接獲被害人申訴時,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經雇主調查認定屬性騷擾之案件,亦應將處理結果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四)增訂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且案件情節重大,雇主於調查期間得採取之暫時性作為。
(五)增訂利用權勢或最高負責人為性騷擾之懲罰性賠償相關規定。
(六)增訂受僱者或求職者遭受性騷擾行為之申訴處理機制。
(七)增訂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申訴、停止或調整職務規定。
(八)定明有關雇主違反性別歧視之禁止、職場性騷擾防治義務或促進工作平等措施規定之申訴管道及救濟程序。
(九)增訂罰則及裁處權時效相關規定。

二、為提前因應修正條文第13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採取適當之措施,防治性騷擾之發生。
(一)僱用受僱者10人以上未達30人者,應訂定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二)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三、另「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業經勞動部113年1月17日令修正發布;人事行政總處及教育部則因應相關規定,函釋公務人員於原服務機關涉及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案件之處理疑義,併同前開規定請同仁參照並遇案遵行辦理(詳如附件)。

四、依據前開條文修正,本校刻正重新修訂相關申訴管道或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於校務會議通過後,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五、檢附112年8月16日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條文後連結:https://reurl.cc/Ze2GQ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