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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助理員 - 人事室公告 | 2024-03-13 | 點閱數: 48
說明:
一、 依據桃園市政府113年3月11日府人給字第1130058351號函辦理。
二、 公職律師待遇支給規定如下:
(一) 支給對象:專任於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以律師名義辦理法律事務之公職律師。
(二) 專業加給:依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五)支給;簡任及薦任人員另分別按月增支專業加給新臺幣(以下同)5,000元及3,000元。
(三) 留任獎金:合格實授薦任第8職等以上之公職律師,由服務機關(構)或公立學校成立績效評核小組,每年評核其績效表現,另按其服務年資分別滿1、3、5年者,自第2、4、6年起,每月分別最高支給1萬元、2萬元及3萬元。
(四) 出庭訴訟工作費:依出庭次數按次支給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