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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助理員 - 人事室公告 | 2024-02-02 | 點閱數: 116

依據桃園市政府113年1月26日府人給字第1130011938號函辦理。

說明:
一、 有關行政院調增113年度軍公教員工待遇及修正「全國軍公教待遇支給要點」一案,桃園市政府業以113年1月8日府人給字第1130004881號函(計達)知在案。
二、 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復興區除外)聘用及約僱人員(以下簡稱聘僱人員)酬金薪點折合率,自113年1月1日起調增為每點新臺幣(以下同)135元標準支給;其中以中央補助款(計畫)進用之聘僱人員酬金薪點折合率,應依其補助機關核定標準支給。
三、 桃園市政府山僻地區(復興區)聘僱人員酬金薪點折合率原為每點133.3至137.8元,配合待遇調增,按每點增加5.3元標準,提高酬金薪點折合率為每點138.6元至143.1元。
四、 原經行政院專案核定酬金薪點折合率高於通案標準之聘僱人員(如保護性社工等),113年度酬金薪點折合率依相關主管機關後續核定標準調增。
五、 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已核定之113年聘(僱)用計畫,其月支報酬標準適用行政院通案或本市山僻地區薪點折合率者,請於文到7日內,至WebHR任免遷調子系統/聘(僱)用計畫項下,依調整後之薪點折合率,編修原核定聘(僱)用計畫並於系統報送桃園市政府核定。至比照聘僱人員支薪之工程(行政)助理等計畫,請逕依規定計算折合金額,並於下次修正計畫時一併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