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3年1月22日桃教人字第1130006354號函辦理。
二、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58條、第5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78條亦有相同規定,爰亡故公立學校教職員如遺有未成年子女,且經主管機關依法審定給卹者,其未成年子女每月加發撫卹金之給與標準亦應配合調整;至113年1月如仍以原給與標準發給者,應予補發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