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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函以,有關「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自112年11月29日生效;同日停止適用「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實施計畫」
公告
人事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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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公告
| 2023-12-12 | 點閱數: 185
說明:
一、
依據桃園市政府112年府人考字第1120337150號函辦理。
二、
為防止
桃園市政府
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各機關學校應製作「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相關規定告知書」,以及適時運用多元管道,例如於公開場合、訓練課程、機關內部網站或電子郵件公告等方式,宣導有關法令規定,並於新進同仁報到時,落實填報上開告知書,使本府公務員明確知悉相關規範,強化正確守法觀念。
1) 376736800A_1120337150_print.pdf
2) 376736800A_1120337150_ATTACH1.pdf
3) 376736800A_1120337150_ATTACH2.pdf
4) 376736800A_1120337150_ATTACH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