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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助理員 - 人事室公告 | 2023-02-13 | 點閱數: 94
一、 依據桃園市政府112年2月9日府教人字第1120025100號函辦理。
二、 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26條第1項規定略以,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不適用第14條及第15條規定;其經營商業、執行業務及兼課、兼職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三、 旨揭辦法業經教育部以112年2月2日臺教人(二)字第1124200024D號令訂定發布;桃園市政府刻正研議本市立各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規範,並將儘速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