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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助理員 - 人事室公告 | 2022-08-09 | 點閱數: 227
說明:  
一、 依桃園市政府111年8月8日府人考字第1110221212號函辦理。
二、

 

公務人員如有分娩或流產事實,應核給娩假或流產假,該等事實如係於下午發生,則公務人員最遲得自分娩或流產之日下午請娩假或流產假,至如公務人員係於下班後始分娩或流產,其娩假或流產假最遲得自分娩或流產之次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