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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教師於聘任前發生得依教師請假規則規定給假之事實,於聘任後如何核給事宜,經教育部參酌公務人員給假情形,說明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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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公告
| 2021-01-06 | 點閱數: 656
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0年1月4日桃教人字第1090120038號函辦理。
1) 教師於聘任前後期間發生得依教師請假規則給假事實處理說明一覽表(1100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