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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公告
文章列表
轉知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2年度兩公約教育訓練及宣導訊息
宣導
人事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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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公告
| 2023-05-23 | 點閱數: 167
說明: 一、 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2年5月22日桃教秘字第1120046451號函辦理。 二、 請各位同仁於6月12日前至「e等公務員+學習平臺」點選有關兩公約課程學習。 三、 檢附函文供參。
函知健行學校財團法人健行科技大學推廣教育中心辦理「碩士18學分班」相關資訊
宣導
人事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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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公告
| 2023-05-16 | 點閱數: 155
依據健行學校財團法人健行科技大學112年5月16日健推字第1120005203號函辦理。
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名稱修正為「公務人員激勵辦法,並修正全文,業經考試院112年4月25日修正發布
公告
人事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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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公告
| 2023-05-15 | 點閱數: 142
依據桃園市政府112年5月12日府人考字第1120121975號函辦理。
東莞台商子弟學校112學年度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簡章及第1次教師甄選簡章
公告
人事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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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公告
| 2023-05-15 | 點閱數: 128
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2年5月15日桃教高字第1120045366號函辦理。
轉知國立臺南大學第二次公開徵求附屬啟聰學校校長候選人啟事及相關表格
公告
人事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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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公告
| 2023-05-15 | 點閱數: 140
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2年5月12日桃教高字第1120044384號函辦理。
「臺南市112年度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新任校長(籌備處主任)遴選簡章」
公告
人事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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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公告
| 2023-05-15 | 點閱數: 176
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2年5月12日桃教高字第1120044853號函辦理。
有關教師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下稱COVID-19)防疫期間申請延長婚假實施期限者,至遲應於113年4月30日(含)以前請畢婚假
公告
人事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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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公告
| 2023-05-12 | 點閱數: 233
一、 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2年5月12日桃教人字第1120043927號函辦理。 二、 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因結婚者,給婚假14日,應自結婚登記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得於1年內請畢。」 三、 復查教育部109年5月4日臺教人(三)字第1090061699號函及110年7月20日臺教人(三)字第1100095272號函略以,教師於COVID-19防疫期間,其婚假如因國際疫情嚴峻,致無法於法定(延長)期限內請畢,得經學校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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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務人員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下稱COVID-19)防疫期間申請延長婚假實施期限者,至遲應於民國113年4月30日(含)以前請畢婚假。
公告
人事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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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公告
| 2023-05-11 | 點閱數: 239
一、 依桃園市政府112年5月9日府人考字第1120123390號函辦理。 二、 於COVID-19防疫期間,為積極防止疫情傳播,銓敘部前以110年7月12日部法二字第1105366601號函知(桃園市政府府人事處110年7月14日桃人考字第1100003641號函諒達),公務人員倘因COVID-19疫情嚴峻致無法於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所定期限內請畢婚假者,得經機關同意,於疫情結束(按:經參考衛生福利部意見,上開疫情結束定為COVID-19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解散之日)後1年內請畢;又為保障公務人員請假權益,是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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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受僱者接種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苗得請疫苗接種假,以及無症狀或輕症確診個案解除隔離治療再進行7天居家隔離之期間得請防疫隔離假一案,自112年5月1日起停止適用。
公告
人事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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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公告
| 2023-05-11 | 點閱數: 151
一、 依據桃園市政府112年5月5日府人考字第1120117416號函辦理。 二、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5月5日肺中指字第1103700289號函、110年9月10日肺中指字第1103700640號函、人事總處110年9月15日總處培字第1100027948號函及本府110年9月15日府人考字第1100237714號函均停止適用。
轉知銓敘部民國112年5月1日部法三字第11255685691號令
公告
人事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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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公告
| 2023-05-11 | 點閱數: 182
一、 依據桃園市政府112年5月9日府人力字第1120120260號函辦理。 二、 為落實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22條第2項建構友善生養職場環境規定意旨,爰銓敘部函轉旨揭令以,現職公務人員另參加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分配他機關實施訓練,符合任用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者,得類推適用任用法第22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認屬具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1所定擬任職務法定任用資格,依該條規定先派代理並依限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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