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5年1月19日桃教秘字第1150006126號暨勞動部115年1月14日勞動福3字第1150152566號函辦理。
二、有關勞動部發布之「勞雇雙方協商延後退休年齡及退休後 再僱用參考指引請各校暨所屬機關逕自本府勞動局下載。(路徑:https://lhrb.tycg.gov.tw /業務資訊/勞動 條件服務/勞動基準法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