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學年度第2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請於115年3月6日(星期五)前向人事室提出申請,空白申請書電子檔請至「學校首頁/人事室公告」下載,如配偶亦是軍公教者,請雙方務必事先協調由一方請領,切勿發生重複請領情事。
(一)、申請手續及繳驗證件:
1、填具申請表:由申請人本誠信原則提出申請,經人事單位複核後,以造冊方式辦理支付。
2、戶口名簿:於本機關第一次申請時,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外,無須繳驗。
3、收費單據:國中、國小無須繳驗;公私立高中(職)以上繳驗收費單據,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以示負責。又以轉帳或信用卡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
通知單。
(二)、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註冊之日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115年為每月29500元)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三)、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或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或研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或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含12年國教學費補助),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不在此限。
又未具上開不得申請情形,惟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者,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四)、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人事室提醒,請留意就讀私立大學子女的註冊單,若有【行政院學雜費補助】減繳 1.75 萬,會影響【軍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3.58 萬元申請,請向大學註冊單位申請刪除「行政院減免學雜費」項目,繳全額註冊費,始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