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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公告 | 2021-05-17 | 點閱數: 616
一、 依桃園市政府110年5月17日府人考字第1100123354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5月14日總處給字第1104000405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查行政院前以109年3月25日院授人給字第1090029441號函規定,為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整體疫情防控,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人員109年3月19日(含)以後非因公出國者,防疫隔離假期間不予支薪,非屬上開情形者,於防疫隔離假期間照常支薪在案。為期各類人員於防疫隔離假期間之支薪處理一致,爰補充規定如主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