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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訪客 - 人事室公告 | 2021-01-26 | 點閱數: 679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0年1月21日函轉劇桃園市政府110年1月14日府政安字第1090337282號函與行政院109年12月23日院臺法字第1090036072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為因應香港「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實施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構(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地區(下稱港澳)可能遭遇之風險大幅增加,特訂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並自 109年12月23日生效。

三、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構服務之人員,均適用之。」 另大法官釋字第308號解釋(摘錄):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故公務員與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辦理。

四、為減少本府公務員赴港澳(含轉機)可能遭遇之風險,請本校公務員與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依規定辦理,另有關第三點(五)3所訂通報作業,請同仁於差勤系統請假赴港澳時,併將個人登錄「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系統」影本上傳為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