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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助理員 - 人事室公告 | 2021-07-16 | 點閱數: 1057

請配合於110年9月27日檢證依下列規定辦理:

1、申請手續及繳驗證件:

A、填具申請表:由申請人本誠信原則提出申請,經人事單位複核後,以造冊方式辦理支付。

B、戶口名簿:於本機關第一次申請時,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外,無須繳驗。

C、收費單據:國中、國小無須繳驗;公私立高中(職)以上繳驗收費單據,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以示負責。又以轉帳或信用卡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

2、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註冊之日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3、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或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或研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或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含12年國教學費補助),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不在此限

又未具上開不得申請情形,惟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者,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4、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5、依行政院108年10月3日院授人給字第1080040585號函以,自108年8月1日起,公教人員子女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者比照享有子女教育補助,並統一於每年4月10日前申請(按,即補助108年8月1日至109年7月31日期間費用),支給數額以上、下學期合併計算,私立高中最高為新臺幣(以下同)2萬7,000元;私立高職最高為3萬7,800元。又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上開數額者,僅得申請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繳驗證件:(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學生身分證明。(2)足資證明公教人員子女所學課程類型屬私立高中(職)之文件。(3)學、雜費收費單據;未明列學、雜費收費單據者,應提供足資證明繳付學費及雜費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且該證明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所許可之公教人員子女實驗教育計畫,比照「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之學、雜費規定審認。

其餘事項,比照子女教育補助表及相關函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