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114年度市外介聘作業相關規定及作業日程表請詳參附件。
二、惠請教師欲介聘他縣(市)服務者,於4月9日前,洽人事室登記。
三、並請申請市外介聘之教師務必應於4月18日至4月28日,自行上網填報資料及選填志願(網址 http://tas.kh.edu.tw),並於4月25日前檢具下列各表件向人事室審查資料積分(以留修改資料或補件及陳核時間),逾期不予受理
(一) 教師合格證書及聘書影本。
(二) 介聘申請表(含志願表)乙份(可洽人事室領取或至114年市外介聘網站 https://tasweb.kh.edu.tw/114 自行列印)。
(三) 服務證件(年資、考績、獎懲、研習等證明文件)影本。
(四) 介聘原因證明文件(具多款介聘原因時,擇一採計)影本。
以上證件除申請教師年資採計至7月31日外,餘一律採計至4月28日。
四、另依旨揭相關規定,教師申請介聘服務條件申請介聘教師,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1.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6學期 2.於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期間,因重大傷病有醫療需要 3.於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4學期以上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並檢附佐證資料,經服務學校同意者,始得申請介聘。
(育嬰或兵役留職停薪年資得採計最多兩學期,其餘留職停薪年資不得採計)
五、申請留職停薪之教師,應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於介聘生效日期(114年8月1日)前回職復薪。
六、當年度介聘提列缺額中,如有原住民重點學校(幼兒園)或原住民族地區、位於客家人口達二分之一以上之鄉(鎮、市、區)或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學校(幼兒園),先行辦理具原住民族語或客語中高級以上能力認證之單調介聘作業。
七、查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辦法第11條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至介聘學校報到者,十年內不得再申請介聘;無故未報到者並予議處。
八、詳細內容請參閱本校網站及隨時注意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網(http://tas.kh.edu.tw)公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