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清查本校教師符合辦理114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名單如下:
• 服務滿10年者(104年8月1日-31日到職至114年7月31日止):
無。
• 服務滿20年者(94年8月1日-31日到職至114年7月31日止):
巫○軒老師
邱○君老師
許○萍老師
郭○玲老師
陳○菁老師
裴○雄老師
盧○斌老師
簡○娜老師
顏○嬌老師
• 服務滿30年者(84年8月1日--31日到職至114年7月31日止):
林○儒老師
彭○捷老師
• 服務滿40年者(74年8月1日--31日到職至114年7月31日止):
無。
說明:
1.本名單如有錯誤或遺漏,請於114年2月27日(星期四)前洽詢人事室。
2、本名單僅為初步清查結果,通過與否仍需報送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審查。
3、申請條件:※以專任、合格、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成績優良(最近10年考核均核定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且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處分者)為原則。
※教師辦理留職停薪,經奉准復職後,於申請辦理資深優教師獎勵時,留職期間之年資不計,留職前後之年資,可視同連續。
※教師曾辭職(留職)進修,於畢業後仍任教師,於申請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時,辭(留)職進修期間之年資不計,進修前後之年資,可視同連續。
※曾任長期代理代課(3個月以上)教師,已取得合格教師資格者,其代課年資之計算,以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規定敘薪有案且年資連續;於寒暑假期間間斷者,其前後離到職月份連續,仍視為連續服務,得採計之;代課年資若中斷,其中斷前之年資,不予採計。
※教師於學期中調往它校服務,期間雖於寒暑假間斷,但如持有年資銜接之證明文件,仍得視為連續服務。
※舊制師範院校畢業生服務年資可自實習當年起計。
※幼稚園教師之年資計算,應自該教師取得幼稚教師合格證明後之初任日起計。考績部分由服務幼稚園核實發給年資並服務成績優良證明,無須將服務經歷證明送本府申請驗印。教師檢附年資證明如有不實,本府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4、相關規定請參閱:教育部「各級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