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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助理員 - 人事室公告 | 2023-04-11 | 點閱數: 124
一、 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2年3月31日桃教高字第1120029463號函辦理。
二、 有關「教師證書核發作業」一節,依本法第11條規定略以,「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造具名冊,送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一、取得學士以上學位。二、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三、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四、修習教育實習成績及格。」另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第13條規定略以,「中央主管機關應自受理申請案件之日起28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予延長」,合先敘明。
三、 又有關前揭「教育實習」一節,依本法第10條規定略以,「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始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修習包括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又依「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第5條規定略以,「本法所定半年教育實習,期間以每年8月起至翌年1月止,或2月起至7月為起訖期間。」
四、 為符應新制,資格考試於每年6月初舉辦、當年7月底放榜,通過資格考試並於1月底或7月底完成教育實習且成績及格者,得由師資培育之大學造冊,報送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教育部將依師資培育之大學函送申請教師證書之發文日起算28個工作日內,儘速完成教師證書審查作業。另為兼顧上開人員於教師證書核發作業期間參加教師甄試之需求,教育部業於109年3月4日以臺教師(二)字第1090024272號函(諒達),建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及所屬學校辦理教師甄試作業時,同意前揭應考人得以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教師當年度資格考試及格證明(如成績單)、修習教育實習成績通過證明等,先行切結報名,教師證書後補,以維護應考人之權益。
五、 前述應考人得以切結方式報名之起訖期間,應自完成教育實習之日起算,上半年(1月底完成實習者)以4月30日前為限,下半年(於7月底完成實習者)以10月31日前為限。請各校自行辦理教師甄試作業時,參酌上開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