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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助理員 - 人事室公告 | 2023-03-20 | 點閱數: 107
說明:
一、 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2年3月14日桃教人字第1120023544號函辦理。
二、 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第3項規定:「公務人員補休假應於機關規定之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補休假期限至多為二年。遷調人員於原服務機關未休畢之補休假,得於原補休假期限內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復查行政院112年2月6日院授人培字第1123024309號函示略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含聘僱人員),倘遷調至新機關且年資銜接者,除加班補休以外之其他項補休,仍得於原期限內攜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
三、 為慰勉旨揭人員協助校務推動之辛勞及衡酌公教權益衡平性,本市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育人員遷調或介聘(含市內及市外),如年資銜接者,於原服務學校未休畢之各項補休,得於原補休期限內攜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