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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助理員 - 人事室公告 | 2023-02-16 | 點閱數: 161
一、 依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2年2月15日桃教人字第1120010317號函辦理。

 

二、

 

查教育部107年9月11日臺教人(三)字第1070065148號函略以,公立大專校院教師補休期限,仍得由學校自行參酌行政院107年4月10日函修正並自同年5月1日生效之「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及同年4月11日函補充規定辦理;至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權責處理。

 

三、

 

參酌前開教育部107年9月11日函意旨,公務人員補休期限改依112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後,公立大專校院教師補休期限,仍得由學校自行參酌上開規定辦理;至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權責處理。

 

四、

 

綜上,公務人員補休期限業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6條規定,由1年變更為2年,考量學校公務人員與教師之補休衡平性,爰教師之加班、公假及公差要件事實發生於112年1月1日以後者,補休期限比照公務人員為2年,至事實發生於111年12月31日以前者,仍依原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