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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人事助理員 - 人事室公告 | 2022-10-04 | 點閱數: 275
說明:  
一、 依桃園市政府111年10月3日府人給字第1110276504號函辦理。
二、

 

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原人事局)96年2月7日局考字第09600021991號書函規定僅自行申請全時進修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參加英檢,得由機關酌予補助。

三、

 

 

為配合銓敘部111年8月29日部銓四字第11154849531號函釋,放寬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及考試院、行政院110年6月29日令等規定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從事進修之意旨,爰依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5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以及上開考試院、行政院令規定辦理留職停薪者,得由各機關視預算經費運用情形酌予補助英檢測驗費,並宜俟其回職復薪後,再予核發。原前開人事局書函及人事總處(含原人事局)歷次函釋未合上開部分,自111年9月29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