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 人事助理員 - 人事室公告 | 2023-02-14 | 點閱數: 126
一、 依據桃園市政府112年2月9日府人考字第1120030111號函辦理。

 

二、

 

為利差勤管理及增加運用補休之彈性,針對旨揭人員除加班補休以外之其他項補休(如參加兵役召集當日為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參與選務工作人員;各機關奉派出差人員,其為執行職務所必要之交通往返路程,經機關核予補休者等),其要件事實發生於112年1月1日以後者,補充規定如下,至事實發生於111年12月31日以前者,仍依原規定辦理:

 

(一)

 

其他項補休之期限,應於2年內補休完畢,並以「時」為計算單位。另於補休期限內未休畢者,不得續行補休。

 

(二)

 

遷調人員如為年資銜接者,是類人員之其他項補休得於原期限內,攜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又其他項補休於期限內未休畢者,不得續行補休。

三、 至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學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仍應依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