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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主任 - 學務處公告 | 2021-10-19 | 點閱數: 1251

一、凡學生因必須請假時,必須由家長出具證明,且在事前辦理請假手續。

二、請病假時,當天必須由家長先以電話和導師聯繫或打電話至學務處說明原因,返校後再補辦請假手續。三天以上之病假,須出具醫院證明始能請假。

三、直系血親逝世,可請喪假,但須附訃文其他證明

四、代表學校參加各項競賽,由領隊教師統一請公假。

五、請假時必須先填寫請假單,並由家長和導師簽名後送交至學務處生教組。請假須先由導師核准,再由生活教育組長核准,如三天假需再至學務主任核准,三天以上須經由校長核准,方完成請假手續。由學校請假離開外出時,家長須親自到校辦理請假手續接回學生,到警衛室等候學生,並於學生假單上簽名後,學生方得離校;不可直接到教室接人以避免影響學生作息

六、請假期間如遇上段考,必須出示請假單事前告知教務處,方准許銷假後立即補考。

七、對學生請假,導師、授課教師或學務人員必須詳細審核,並確認學生家長身份後,才可以准假。

八、學生必須按規定請假,未辦請假手續而未到課或擅自離校者依校規懲處;未經請假、請假未獲准或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連續達三日以上,依規定通報中輟;另六學期總出席日數未達三分之二以上不得畢業。

九、本辦法陳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